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院,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曾经从事大型生产企业法务、人事工作,尤擅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案件的处理,现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邮:godof... 详细>>
律师姓名: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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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农民工为包工头承包的工地建房后,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工资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农民工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维权。8月3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立文向原告邓荣勤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
2014年8月,被告雇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建房,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以被告欠其工资款5000元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资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地建房,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现实中许多包工队是由亲属或老乡组成的,他们只知道跟着包工头干活、挣钱,而无需了解谁是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是以完成施工项目为目的,也无需知道包工队中有多少人,这些人是谁。当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款统一支付给包工头而不会发到每个劳动者手中。当不能按时按约支付时,包工头便会以劳动者的身份同时鼓动其他劳动者一起索要,便产生了群体性纠纷案件。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一、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包工头是施工企业找来,并且要求其招募工人来干活,此时,包工头可以与施工企业构成一种接受委托的关系,包工头与所招募的工人一样,一起干活、负责施工,只是代替施工企业对工人进行管理,发放工资,很多情况下,包工头并不比工人多拿多少工资,就算比工人多点,也可以视为其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包工头所拿到的工资与承包工程所获得的利润是完全不能比的。因此,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构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包工头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而非工程合同中的承包关系。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此时包工头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甲公司的行为。
二、解决包工头拖欠农民工资纠纷的措施
发生包工头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建议通过两个渠道或方式加以解决,一是由相关部门分清负责共同解决。现我区发生类似群体性事件后,基本形成了劳动监察、建委、公安、工商、工会等多部门联合调处。因农民工工资牵连着工程及工程款,其中不乏个别包工头为多要款,虚报人数或鼓动农民工围堵政府部门的事件发生;二是当调处未果时,农民工直接起诉到法院,就工程款与工资一并审理而无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样可达到减少诉累、快速解决、保障社会稳定的效果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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