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院,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曾经从事大型生产企业法务、人事工作,尤擅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案件的处理,现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邮:godof... 详细>>
律师姓名: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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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时效规定的案例:
2007年1月21日,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秋,程某因病请假,离开单位,之后没有在单位工作。2014年9月10日,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b公司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和节假日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该委以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仲裁通知书,程某不服于2014年10月29日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劳动争议时效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找法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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